【摘要】 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认遗嘱受益人享有继承权的活动。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相应的有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其他遗嘱继承公证。
一、注意事项:
1、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遗嘱为公证遗嘱之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内容有效性提出异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其他继承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成立的,应不予公证,当事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证机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继续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必要时可以给提出异议的人一定期限,由其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5、遗嘱附有义务的,公证机构应审查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时间。 如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时间要求在办理继承手续前完成的,则公证机构应当审查该义务是否已经由遗嘱受益人履行,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公证机构应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如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时间是在办理继承手续之后的,则公证机构应当遗嘱受益人继承财产后应当履行义务,否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继承。
二、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形: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4、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