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一、什么是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五类遗嘱的效力层次进行一定区分,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同,但比公证遗嘱效力层次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遗嘱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从形式上被分为五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类遗嘱都各有其特定的要求。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