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原告李某怀孕,并与被告江某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其已经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经检查,李某确实也未被传染艾滋,但原告李某仍然无法接受被告江某的病,于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原告也在知道被告江某患有艾滋病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撤销,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律师解读
如何理解《民法典》的这条新规定呢?
1. 重大疾病
什么疾病才算是重大疾病呢?
根据检索,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在《民法典》施行前,以下被认为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并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也未明确说明,在适用的时候,可以作为参考。但是对于重大疾病的判断,还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2. 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
首先,时间节点就是婚姻登记前,那么实务中可能存在,在婚姻登记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因该重大疾病并未发病,导致患病者自身也是不知情的,是在婚后才知情的,那么就不再适用此条。此条的意思就是在婚姻登记前,一方已经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那么就应该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
其次,如实告知的界限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应当是将自己所患的疾病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一并告知另一方,如果仅仅是告知对方所患疾病的名称,但是并未如实告知该病的严重程度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那么另一方也是可以适用该条进行撤销的。
3. 撤销期限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请求主体是婚姻相对方本人,其父母、子女是无权行使撤销权的。而且是否行使撤销权系撤销权人自由选择的,若在婚后,知道患病一方的疾病,另一方可以自行选择婚姻是否继续,但这种权利应在一年内提出。
而本案中,被告患有艾滋病,明显是属于重大疾病中指定传染病的其中一项,而且原告也是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因此,法院也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婚姻撤销。而婚姻撤销和婚姻无效的区别就在于,婚姻无效是从婚姻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而婚姻撤销是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在撤销之后,才是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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