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某与秦某结婚时,男方的父母置备了一份彩礼送给周家。后二人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秦某要求返还结婚时自己父母给的彩礼,周家人拒绝。那么秦某的要求合理吗?
一、法律解析
判断秦某的要求是否合理要视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彩礼的性质可以认定为当事人一方的父母为了子女的结婚出资,按此理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接受了彩礼,即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没有结婚彩礼是要返还的。但案中的周某和秦某已经登记结婚而且共同生活,因此是不用返还的。
法律条文:《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关于彩礼问题的补充:
一般男方给付女方财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订立婚约之时,二是订立婚约至结婚之前。如果单单认定订立婚约之时给付的财物为彩礼,则对一方有失公允,但是否两个阶段的财物都要返还还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对于给付价值较大的物品例如:房子, 车子,传家物品则应认定为彩礼,而为促进双方感情感情互赠的礼品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
1、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的。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周某和秦某,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按照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见是需要返还的。
2、对于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举办婚礼且共同生活的。
例如王某和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而离婚。男方想要女方退还之前的此彩礼。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非法同居关系,应当解除。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彩礼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如果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3、对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以及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要退还彩礼的。
三、彩礼是否要全部返还
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当事人有无过错等具体事实综合认定处理。一方将所收的部分彩礼用于购置嫁妆,且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酌情返还彩礼。